立法會十三題:規管新興支付平台
以下是今日(十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振英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市面出現一批新興聚合支付平台,以低廉手續費及「先買後付」等優惠方式招攬小商戶合作。然而,部分平台陸續出現拖欠款項、虛假入數等問題,導致商戶損失嚴重。據悉部分支付平台僅以金融科技公司登記註冊,並未獲取任何金融類別牌照,亦無公開合作機構或運作狀況,其營運因而未受監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共接獲多少宗涉及新型支付平台的投訴,以及涉案總金額為何; (二)當局會否將該類新型支付平台納入《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等相關條例規管,為該類平台增設強制登記或發牌制度,甚或考慮要求上游持牌機構對其合作的支付平台承擔「連帶監管責任」;如會,具體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新興金融工具可能衍生風險,當局有否計劃落實更具前瞻性的動態監管機制(例如透過投訴個案識別監管盲點),以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提高風險預警與防範能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一直持續監察金融市場(包括新興支付模式)的最新發展,並在相關的法定監管框架下,按需要採取適當執法行動,以維持金融穩定,並保障客戶與公眾的權益。 就提問的三個部分,經諮詢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香港海關(海關)後,現回覆如下︰ (一)在二○二四年一月至二○二六年九月期間,金管局共接獲16宗關於涉嫌無牌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的投訴。經調查後,當中一宗投訴成立。該投訴人並未報稱有金錢損失。就該宗投訴,金管局正積極與有關公司跟進,並會視乎案件進展採取適當行動。 (二)及(三)金管局依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支付條例》)規管儲值支付工具,以維持本地零售支付系統的安全及穩健發展。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除非獲得法定豁免,任何人如未有獲發牌照而在港發行或營運儲值支付工具,即屬違法。 此外,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經營貨幣兌換及/或跨境匯款服務(即《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金錢服務),除非獲得法定豁免(包括相關金錢服務為上述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附屬業務)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故此,相關支付平台的業務如涉及貨幣兌換或跨境匯款,亦受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制度所監管。 現行的監管制度已對相關持牌機構施加嚴謹而有效的風險管理要求。金管局和海關在審批相關牌照時,會評估申請人是否具備稱職、誠實及公正經營業務的能力,並確保持牌人在經營時遵從客戶盡職審查、備存紀錄、妥善處理客戶款項及其他發牌規定,全面保障相關支付平台的客戶及管控潛在的洗錢風險。 如發現涉嫌無牌經營或違反《支付條例》的個案,金管局會直接介入處理,亦會視乎個案的性質與其他相關的監管機構協作,並在有需要時把案件轉介至執法部門。海關亦會就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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