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打擊炒賣黃牛票活動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管浩鳴議員的提問和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羅淑佩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大批歌迷無法在官方渠道購買一個南韓男團在二○二六年十一月在港舉辦的演唱會門票,黃牛黨其後更將門票炒高至原價三倍或以上。有意見認為,炒賣黃牛票活動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亦打擊香港盛事之都的國際形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警方及其他執法部門共接獲多少宗關於炒賣演唱會黃牛票的投訴或舉報,以及因涉嫌炒賣黃牛票而被捕、被起訴及成功定罪的案件數字分別為何;針對黃牛黨利用電腦自動程式在網上購票及在社交媒體、二手平台進行非法轉售,政府現時有何具體跨部門科技方法及監管措施,以加強打擊網絡代拍及非法轉售活動; (二)鑑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曾於二○一九年七月調整內銷門票比例上限,規定於香港體育館及伊利沙伯體育館舉行的三場或以下表演的內銷門票比例上限為80%,四場或以上表演的內銷門票比例上限為70%,政府會否考慮進一步收緊內銷門票比例上限(例如將四場或以上表演的內銷門票比例上限降低至50%,並相應降低三場或以下表演的內銷門票比例上限)以增加透明度及公眾購票機會;如會,具體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會否參考內地及日韓等地的實名制購票經驗,考慮規定就觀眾席超過特定數目(如10 000人)的大型演出盛事,主辦方及售票平台必須推行實名制購票及入場核對程序,確保購票人身分、入場人身分與身分證明文件及人臉識別結果一致,並限制門票轉贈次數;如會,具體的研究進度及推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在推行實名制購票的同時,有何措施保障市民因突發事件無法入場時的合理退票或轉讓權益;及 (四)鑑於有意見認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等法例的罰則偏低,政府會否考慮修訂相關法例,大幅提高對炒賣黃牛票行為的罰則,甚至引入刑事責任,以有效阻嚇線上及線下炒賣門票活動;如會,修例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管浩鳴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和保安局後,我綜合回覆如下: 政府一直關注門票炒賣甚至假票問題,並參考內地和其他地區的做法和經驗,研究如何處理門票炒賣。公眾娛樂活動屬於市場行為,而門票炒賣的成因眾多,涉及市場結構和供求等不同因素。政府須以審慎的態度考慮任何規管方案在市場反應、營銷運作、成本效益、實際執行等方面的影響,並在市場運作和觀眾體驗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以免令投資者卻步。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的目的是希望保障公眾人士在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中的安全和秩序,包括消防安全、樓宇安全、機電設備、通風設備、人流管理及衞生等,而有關禁止以高於門票原本價格轉售條文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因匪幫和流氓轉售門票而所造成的騷擾和公共秩序問題。任何人以超過活動舉辦機構所定的票價售賣或要約出售,展示或管有活動門票以供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該等門票,即屬違法,一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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