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平安三寶」的執行與推廣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琳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一直推廣市民預早作出個人財務和醫療規劃,包括訂立合稱「平安三寶」的遺囑(俗稱「平安紙」)、持久授權書及預設醫療指示,讓市民可預先安排資產管理、財產傳承以及自身醫療意願,惟有意見認為,現時「平安三寶」在法律門檻、登記機制、公眾認知及執行層面仍存在不少障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二○一七年時曾就《持續授權書條例草案》展開公眾諮詢,建議擴大持久授權書適用範圍,除涵蓋就授權人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決定外,亦可涵蓋就授權人個人照顧的決定,相關後續工作的詳情、最新進展及立法時間表為何; (二)當局會否研究設立受嚴格私隱保護的官方自願登記系統,供市民登記遺囑、持久授權書及預設醫療指示,並在限定條件下,容許醫療機構、指定法律執業者在緊急情況下有限度查閱紀錄,核實文件有效性,簡化認證程序;如會,相關研究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政府推廣「平安三寶」的公眾教育資源、渠道及目標受眾為何;當局有否評估現時市民對「平安三寶」的認知率,並加強針對長者、家庭及中小企東主的宣傳,以提升普及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現時不少港人持有跨境資產,有意見指即使已簽訂持久授權書及遺囑,在執行時卻往往面對認證困難,政府會否研究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合作框架下,探討持久授權書、遺囑等相關文書的跨境互認安排;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隨着資產類型越趨多元,包括虛擬資產、海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權益等,政府會否檢視相關條例,釐清持久授權書所涵蓋的新類型資產的管理權限,確保市民的資產安排能夠順利落實? 答覆: 主席: 遺囑、持久授權書及預設醫療指示,俗稱「平安三寶」,是三項重要的法律文件,法律依據分別來自《遺囑條例》(第30章)及《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以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預作決定條例》)。遺囑用以表達個人在身故後財產分配意願;持久授權書允許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時委任受權人,以便在日後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持續管理其財務事務;預設醫療指示讓具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預先表明他在日後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及其所訂的指明先決條件獲符合時,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 就林琳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律政司、醫務衞生局(醫衞局)、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民青局)、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和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後,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二○一一年七月發表《持久授權書:個人照顧事宜》報告書(《二○一一年報告書》),建議擴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除涵蓋授權人的財產及財政事務外,亦可涵蓋授權人個人照顧(包括日常健康護理)事宜。律政司成立了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法改會的建議,並於二○一七年十二月就《持續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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