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協助保健食品業拓展內地市場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本港保健食品業界反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80號),內地海關總署負責確定需官方推薦註冊的進口食品目錄。列入目錄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須提交所在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審核檢查報告和推薦函,方可申請食品進入內地市場。然而,有業界成員在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請「推薦食品生產商註冊」時,獲該署回覆指「申請的產品不被視為一般食品,超出其職權範圍」,申請不獲處理;其後申請人聯絡衞生署,獲回覆指保健食品不屬藥物範疇,同樣未獲處理。上述情況顯示本港保健食品目前面對無法獲推薦註冊、難以進入內地市場的困境,令申請人求助無門,影響本地產業持續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有否評估本港保健食品的市場規模、年增長率等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有否就該等事宜參考其他市場調查結果; (二)過去五年,有否評估內地市場對健康產品和保健食品的需求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有否就該等事宜參考其他市場調查結果; (三)過去三年,政府當局有否收到保健食品無法獲推薦註冊的申訴個案;如有,每年收到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當局如何為申請人提供協助;及 (四)鑑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一個五年規劃(2026—2030年)》提出要鞏固香港作為食品進出口貿易樞紐的角色,促進更多種類的港產食品輸往內地和享有通關便利,當局如何協助本港保健食品拓展內地市場,包括將實施哪些具體的便利運輸及通關措施? 答覆: 主席: 所有食物對身體健康都有一定好處,為協助保障食物安全,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屬下的食物法典委員會對「食物」有定義和分類,以及相應的食物安全標準。坊間一般聲稱為保健食品的產品種類繁多,成分亦各異,可以不同名目出售,例如含中藥或西藥成分的粉劑和膠囊製品等。國際間對保健食品也沒有一致的定義和監管方式,各地有不同做法。 在香港,鑑於保健食品可具藥用或中藥成分並涉及聲稱的特定保健作用,所以政府是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加以規管。視乎其性質、成分和所作聲稱的內容、用法、用量、包裝規格等,保健產品會受不同條例規管,包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以及保障一般消費者權益的法例。《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的管制也適用於「口服產品」的六類健康聲稱。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醫務衞生局、衞生署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特區政府沒有專門就保健食品進行官方市場規模統計。 (三)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8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規定》),列入須官方推薦註冊的進口食品目錄的境外生產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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