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替代定額罰款的措施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邱達根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法例,《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就行人不遵守交通燈指示過馬路的行為,處以2,000元定額罰款,《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亦對亂拋垃圾的行為施加3,000元定額罰款。然而有意見認為,定額罰款機制缺乏彈性,除加重基層市民經濟負擔外,未必能長遠改變市民行為和提升守法意識,政府應考慮引入更具針對性和教育意義的替代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就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橫過馬路的違例行為提出檢控的宗數為何,其中發出口頭警告及處以定額罰款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二)過去三年,行人於交通意外傷亡的數字為何,並按事故成因及傷亡嚴重程度列出相關數字; (三)過去三年,(i)當局就亂拋垃圾行為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量為何及(ii)亂拋垃圾行為在哪些地點(例如旅遊景點、市區、郊野公園等)發生最多,並按全港18區列出個案數目; (四)當局會否考慮借鑑海內外國家及地區的做法,以「罰教並舉」的模式,引入非經濟處罰的選項替代罰款,例如要求輕微觸犯交通違例事項者參與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或要求亂拋垃圾者參與街道清潔工作;如會,相關計劃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除執法外,政府有何具體策略和措施加強宣傳教育,以提升市民在道路安全及保持環境清潔方面的意識,從源頭減少上述違例行為的發生?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環境及生態局及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後,現回覆如下: (一)政府一直關注行人違規過馬路的問題,並採取教育與執法並行的策略,以期改變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的習慣及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定額罰款制度並不涵蓋違規過馬路罪行。警務處以傳票形式檢控違規過馬路的行人,並由法庭按案情嚴重性作出適當判罰,根據現行法例,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千元。 過去三年,行人因違規過馬路被檢控及口頭警告數字詳情如下: 年份 檢控宗數 口頭警告宗數 2023 8 912 527 2024 9 105 745 2025 6 689 301 (二)過去三年涉及交通意外的行人傷亡數字,按事故因素及傷勢情況劃分的數據載於附件一。綜合來說,行人涉及交通意外的傷亡人數由二○二三年約2 800人,下降至二○二五年約2 500人,減幅為約8%。 (三)過去三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公眾地方、漁農自然護理署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在其管理場地,按全港18區就亂拋垃圾行為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載於附件二。 (四)及(五)政府非常重視道路安全,一直以多管齊下的策略,透過立法、改善交通設施和管理、運用科技、加強執法和宣傳教育,致力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在二○二六年,警務處共展開了四次全港性的行人安全專題行動。在宣傳及教育方面,運輸署及警務處持續聯同道路安全議會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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