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2026年調解(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6年調解(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6年調解(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調解條例》(第620章)(《調解條例》),以賦予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香港調評會)法定權力,在訂明情況下決定調解員的人數或委任調解員,從而有效打破調解程序中可能出現的僵局。 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的建議 為落實《施政報告》有關加強香港調解專業認證及紀律監管制度的政策方向,律政司於二○二四年十月成立調解監管制度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經詳細檢視、研究和諮詢持份者後,敲定七項建議,涵蓋三大核心要點: 第一,調解在香港應繼續作為非持牌活動,調解員毋須受強制發牌規管。這做法與國際發展趨勢一致。已發展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澳洲、加拿大、新加坡或英國等均無實施強制性的註冊、發牌或認證制度。採取非持牌模式不僅符合調解自主自願的核心價值,更可避免妨礙海外資深調解員來港提供調解服務,亦為市場提供更大發展空間,同時有助推動調解作為普及的日常技能。 第二,雖毋須強制發牌,但調解員仍受嚴謹的專業監督。香港調評會將繼續以擔保有限公司形式運作,履行其作為業界主導的資歷認可及監管機構角色。已發展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調解員專業認可及規管方面,普遍由非法定機構實施自律規管,在推動行業發展及維持有效規管之間取得合適平衡。 第三,以立法及行政措施雙管齊下,進一步強化香港調評會的職能及領導地位。立法方面,正是今日《條例草案》的建議,賦予香港調評會法定權力;行政方面,建議香港調評會落實一系列措施,包括更新現有《香港調解守則》、優化投訴及紀律處分機制和加強國際協作等,全面提升本港調解服務的質素。 主要修訂 就《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修訂建議旨在透過賦予香港調評會法定權力達致以下效果: (i)如調解協議當事人沒有議定調解員人數,任何一方均可向香港調評會提出申請,由其決定調解員的人數。 (ii)另外,如調解協議當事人沒有就調解員人選或委任程序達成共識,或已同意的委任程序未被執行,任何一方均可向香港調評會提出申請,委任調解員。 必須強調,《條例草案》充分維護調解程序的自願性和靈活性的核心原則,明確重申即使香港調評會作出相關決定或委任,當事人仍可自由選擇不進行調解、另行議定調解員人數及委任程序,或委任不是由香港調評會決定的調解員。同時,香港調評會的決定或委任,並不影響法院為調解或在其他方面為案件管理發出指示或作出命令的權力,包括就調解員的人選作出指示或命令的權力。 《條例草案》的建議能有效理順調解程序、減低因委任分歧引致程序停滯的風險,是完善本港調解框架的關鍵措施之一。《條例草案》配合工作小組的其他建議,將全面鞏固整體調解框架,加強公眾對調解的信心。 香港調評會 香港調評會是行使上述法定委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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