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及監管
以下是今日(十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樓家強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自二○二四年三月一日起實施自動駕駛車輛(自動車)規管框架以來,至今已發出多個先導牌照,並在二○二五年《施政報告》及二○二六至二○二七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加速自動駕駛在香港無人化、規模化發展,盡快達致商業營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研究按照車輛的自動化程度及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控制權,訂明在全自動化駕駛、遙距操作、系統故障及網絡攻擊等情況下,操作員、登記車主、車輛製造商及軟件開發商等的法律責任;如會,相關法律框架的草擬工作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據報有「粵車南下」司機涉嫌在香港道路啓動未經批准的「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當局在「粵車南下」車輛查驗及審批過程中,如何核實車輛有否配備ADAS,以及如何監察和調查司機在香港期間有否啓動或關閉ADAS;如有司機違反規定,相關的罰則及跟進措施為何; (三)政府已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下的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要求適用於自動車,並表示會以測試數據為本,持續檢視自動車在不同測試和應用階段的保險要求,協助業界針對性地為較成熟階段的自動車應用制訂保險安排;現時有關的進展為何;如「粵車南下」車輛未經批准而啓動ADAS並發生意外,現行第三者風險保險是否適用;如不適用,會否為受影響的第三者提供其他保障安排;及 (四)有意見指出,部分駕駛者或未能清楚了解ADAS,仍須由有關的駕駛者持續監察,並隨時接管車輛控制;當局會如何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讓市民清晰區分「駕駛輔助系統」(第2級或以下)與「自動駕駛系統」(第3級或以上),並了解各自的適用範圍、操作限制及駕駛者責任;當局會否研究將相關知識納入駕駛考試及駕駛訓練教材,並要求使用相關系統的駕駛者在續領駕駛執照或首次登記相關車輛時完成相關的電子學習課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透過政策支持、法規配合和財政資助三方面,積極有序地推動自動駕駛車輛(自動車)的發展。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警務處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自動車與一般汽車一樣,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所監管。故此,現行的汽車登記及領牌制度同樣適用於自動車,而登記車主及領牌人的法律責任,在自動車的情況下亦適用。至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有關「司機、駕駛人」的定義亦同樣適用於身處於自動車內、附近或遙距控制室的自動車後備操作人員。這些人員在操作自動車時,亦應承擔現時「司機、駕駛人」的法律責任。 另外,根據獲運輸署發出的先導牌照,推行自動駕駛計劃的負責人(即先導營辦人)須按《道路交通(自動駕駛車輛)規例》(第374AA章)及《自動駕駛車輛測試及先導使用實務守則》確保自動車保持良好及可使用的狀況,以及確保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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