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計劃」
政府今日(十一月三日)起擴展「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計劃」。 有關計劃在二○二五年三月一日恆常化以來,深受法律及爭議解決界別和國際仲裁界歡迎,有效便利國際及跨境仲裁程序在香港進行,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領先仲裁樞紐的地位。在原有計劃下,有關人士如持有由香港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或指定場地提供者發出的「證明書」,證明其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人士,便可獲准以訪客身分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無須取得工作簽證/進入許可。 有見計劃取得成功並考慮到相關需求快速增長,政府現擴展計劃以涵蓋在香港實體進行(包括線上線下混合形式)且由在中國內地、澳門、台灣或海外設立的爭議解決機構或常設辦事處管理、並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下的香港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支援的仲裁程序。「支援」是指相關香港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會提供場地、聆訊或會議設施及輔助服務,例如仲裁庭記錄員、傳譯員、翻譯員及餐飲服務,以支援由該等在中國內地、澳門、台灣或海外設立的爭議解決機構或常設辦事處所管理的仲裁程序。 就新涵蓋的仲裁程序,提供支援的香港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須核實仲裁程序參與者的身分,並向該等合資格人士發出「證明書」。 除此之外,計劃下所有其他現行規定及合資格條件均維持不變,並同樣適用於計劃擴展後新涵蓋的仲裁程序。計劃擴展後,使用者仍須申請所需旅遊簽證/進入許可才可來港(如適用)。計劃涵蓋的五類合資格人士獲准在香港逗留以參與仲裁程序的期限,不得超過其以訪客身分獲准在港逗留的期限。合資格人士須在接受入境事務處或有關當局檢查時出示「證明書」(如需要)。 就計劃擴展詳情,律政司已向上述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發出更新指引說明。有關更多詳情,請瀏覽律政司 網頁 。 律政司發言人指:「擴展計劃為合資格人士提供進一步便利,同時鼓勵當事人選擇香港作為進行仲裁的地點,從而加強香港作為領先仲裁地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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