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新界小型屋宇的數目
以下是今日(十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筱魯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認為,城鄉共融是政府推動北部都會區(北都)發展的核心概念之一,原來的村屋對於北都在發展過渡期中具有重要角色。一九七二年推出的新界小型屋宇(丁屋)政策,讓年滿18歲父系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目前為止,在舊屋地(即在一九○五年集體政府租契中,用途被登記為屋地的新界土地)上所建成住屋的數目及未有建設的土地數目為何; (二)截至目前為止,已補地價或無需補地價而可在市場上自由轉讓的丁屋數目分別為何; (三)截至目前為止,已分契的整幢丁屋數目為何,當中共涉及多少個分拆的單位;及 (四)為促進城鄉共融,政府會否全面檢討新界村屋的發展政策及規管制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由一九七二年起實施,讓年滿十八歲和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當局申請批准,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就林筱魯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集體政府租契(前稱集體官契)是港英政府早年(大約一九○○年代)委派測量人員為新界的私人土地進行全面土地測量後批出的地契文件,涵蓋逾20萬個主地段。集體政府租契附表內所載的地段資料,一般被分類為農地或屋地,亦即俗稱的舊農地或舊屋地。這些地段的土地用途,主要因應當時實地測量觀察所得的土地用途之簡單及片面描述。地政總署並沒有就舊屋地地段上是否有住屋建成備存統計數字。 (二)根據小型屋宇政策由地政總署向原居村民批出的土地或其擁有的農地發出的建築牌照,通常附有條文,限制小型屋宇(通稱丁屋)的售賣或以其他方法轉讓。而業主須向政府繳付額外的地價(補地價),才可將限制條文撤銷。 具體來說,原居村民在自己擁有業權的農地上獲批出建築牌照建造小型屋宇,若他在獲發完工證後的五年轉讓限制期內轉讓其小型屋宇,須向地政總署補地價,以撤銷轉讓限制。若小型屋宇批約的土地是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則無論在任何時候轉讓其小型屋宇均須補地價,方可撤銷轉讓限制。 由小型屋宇政策實施至二○二六年六月底,地政總署共批出41 453宗小型屋宇完工證申請(註)。同期,地政總署共批准15 612宗撤銷轉讓限制的個案數目。另外,如上文所述,原居村民在自己擁有業權的農地上獲批出建築牌照建造小型屋宇,自完工證發出日期起計五年後可自由轉讓,無需再次向地政總署提交申請。目前,地政總署沒有備存在市場上可自由轉讓的小型屋宇的統計數字。 (三)小型屋宇申請人在獲得地政總署批准撤銷轉讓限制及繳付所需的補地價後便可自由轉讓小型屋宇,如果相關業權人決定將物業分層出售,可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分契(亦稱分層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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