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財庫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6年稅務(修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6年稅務(修訂)(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對《條例草案》提出的各項修正案,主要是回應議員和法律顧問在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以及作出一些文本修訂,以提升《條例草案》的清晰度。我現在扼要說明有關內容。 因應議員的意見,就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下已解散的香港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香港申報提供者)的備存紀錄規定,政府建議在擬議第50S條,為指明人員,亦即前董事、受託人或負責管理的人士,提供可選擇的指定機制,所有指明人員可以指定一名指明人員或一名曾在該香港申報提供者擔任行政職務的人士(指定人員),履行擬議第50S(7)、(8)及(12)條所訂明的責任。如有指定安排,擬議第80U條所訂的相關罪行將由該指定人員承擔,而非由指明人員承擔。 政府亦建議賦予稅務局局長酌情權,接納在沒有獲得所有指明人員同意下的指定安排,以應對未能獲得所有指明人員同意的特殊情況。 就指明人員或指定人員未能遵守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下的相關備存紀錄規定,政府接納議員的建議,訂明與《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58(2)及(4)條類似的情況或豁免,將構成擬議第80U(1)條所訂罪行的「合理辯解」。 此外,因應議員的意見,就未能遵守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下的相關備存紀錄規定等情況,政府建議將擬議第82E條及第82F條所訂的金錢罰則及上訴機制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指明人員或指定人員。 因應前述有關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下備存紀錄規定的修訂,政府會對共同匯報標準的行政框架作出相應修訂。 最後,政府亦對《條例草案》作出行文及草擬上的修訂,以提高清晰度,例如優化「投資實體」的定義,將「期貨合約買賣」改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所使用的「期貨合約交易」等。 法案委員會已審閱並支持政府建議的修正案。我懇請各位議員通過有關修正案。本人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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