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承建商的工地安全表現與評分機制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文君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工務部門透過撰寫季度表現評核報告,以評核承建商於各項政府工務工程合約的表現,當中工地安全為重要的評核環節。業界反映,現行評核制度往往未能準確反映個別工地的實際安全水平及風險狀況(例如涉及工傷的嚴重程度),亦對因個別輕傷事故而被累積扣分的工務工程承建商(承建商)有欠公允,甚至可能導致其被不合理地取消投標資格,或禁止參與投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工務部門、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勞工處在評核承建商工地安全表現及計算工務工程意外率時,如何處理不同嚴重程度的工傷個案;在現行標書評審機制下,輕傷事故(例如即場治理、短暫休工)是否與致命意外或嚴重傷殘事故一併計算,並影響承建商評分,如是,原因為何;如當局是採用「一律計入」的做法,有否評估該做法會否導致承建商的標書評分過度受輕傷事故影響,從而未能區分真正高風險及管理欠妥的工地; (二)過去五年(二○二一至二○二五年),在各類工務工程及公營房屋工程,承建商於季度或工程完結時的評分紀錄中,因工地意外而被扣分的情況為何;當中涉及(i)致命或嚴重傷殘事故和(ii)輕傷事故的個案數目及所佔比重分別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在「工地安全」評分及工地意外率計算中,引入更精細的「工地工傷分級制度」,按意外的嚴重程度及風險性質作出分級,並為不同級別設定差異評分及扣分安排;另外,當局會否考慮就輕微事故引入合理容許度,訂明在何種情況下才視為管理欠妥而須扣分,以及訂明哪些類別的工傷會影響承建商的投標資格,從而釐清各類工傷意外在評分中的比重;如會,相關的研究進度及方向為何;如否,當局會否進行檢視?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十分重視工地安全。我們在評審工務工程合約標書時,除了考慮投標價格外,亦會審視投標者的技術能力和過往表現,視乎工程的複雜性,技術評分可佔整體評分的四成至五成。在技術評分方面,投標者在確保工地安全方面的能力及過往表現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在現行評標制度下,與工地安全有關的評分佔技術評分約三成。此外,發展局透過工務工程承建商的季度表現評核制度,密切監察承建商履行工務工程合約的表現,當中工地安全為重要的評核環節。倘若承建商在工務工程合約的工地安全表現未如理想,我們除了要求承建商立即作出改善外,還會按承建商在工地安全不同評核範疇(包括機械的供應及維護、工作環境、安全資訊、安全指導及訓練、安全工作系統、聘請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工地意外紀錄以及工地意外的嚴重程度)的表現和持續性,反映在季度表現評核的得分,有關表現評核將影響其日後中標的機會。如情況嚴重,亦會對其作出不同的規管行動,包括暫停投標資格,甚或從參與工務工程投標的認可名冊除名。 就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勞工處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勞工處根據《工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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