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打擊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物
以下是今日(十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永光議員的提問和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最近有處所被揭向顧客提供聲稱能預防多種癌症的疫苗「Wilms' tumour 1」(WT1),衞生署聯同警方早前曾突擊搜查全港多間處所,檢獲多支未經註冊的注射劑製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由二○二三年至今,(i)政府打擊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物的行動次數(按主動巡查和接獲舉報後巡查列出)、(ii)檢獲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數目、(iii)被拘捕及/或被檢控的人員數目及詳情(按醫護專業人員和非醫護專業人員列出),以及(iv)接獲市民投訴的宗數分別為何;當中涉及WT1的個案為何; (二)由二○二三年至今,政府就醫藥廣告的審查和執法情況分別為何;及 (三)政府會如何加強公眾教育和宣傳,以避免市民透過不當的方法和途徑求醫? 答覆: 主席: 香港對藥劑製品有嚴謹規管機制。凡符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下「藥劑製品」定義的產品,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效能和素質方面的標準,並獲得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批准註冊,方可在香港銷售。按照管理局制定的「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將產品歸類為『藥劑製品』指南」,擬供注射入人體的產品均被歸類為藥劑製品。先進療法製品,包括基因療法製品、體細胞療法製品及組織工程製品,亦屬藥劑製品並受第138章規管。 根據第138章,任何人非法售賣(不論經任何途徑,包括互聯網)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第1部毒藥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另外,藥劑製品的進口及出口受《進出口條例》(第60章)規管。任何人沒有相關許可證下進口或出口藥劑製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則為罰款500,000元及監禁兩年。 就陳永光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衞生署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 衞生署一直嚴厲打擊非法管有或銷售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包括通過機制監察市場上(包括互聯網上)銷售的藥物,並在接獲情報後展開調查及跟進,或主動透過突擊巡查及試買行動等執法。在需要時,衞生署亦會與相關執法部門,包括香港警務處(警方)和香港海關等展開聯合執法行動。 由二○二三年一月至二○二六年八月,衞生署藥物辦公室共進行了約36 200次與規管藥劑製品相關的巡查,並處理了105宗涉及銷售及/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而被定罪的個案,當中涉及的最高刑罰為被判監禁10個月,或罰款242,000元。 就早前有機構涉嫌聲稱可提供「Wilms' tumour 1」(「WT1」)疫苗,衞生署於二○二六年七月接獲相關情報後隨即展開調查,多次突擊巡查涉事處所,並於二○二六年九月初聯同警方搜查全港多個處所,在其中四個處所檢獲超過1 600支懷疑未經註冊注射藥劑製品,但未有發現標示為「WT1」的產品。行動中共有三人(包括一名註冊醫生)因涉嫌非法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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